日本消费金融发展及征信体系启示∣【优领精益分享】
优领资本 · 2018-01-25 11:24:46 · 热度:加载中...

20世纪中叶以来,日本政府出台多项金融体制改革的政策,使金融体系由间接融资向直接融资转变,促进资本市场和投融资体系的快速发展,以推动金融业市场化。我国目前正面临与日本20世纪末相似的金融改革背景,借鉴日本消费金融及信用体系发展历程,对于分析我国当前互联网金融及消费金融的发展所遇到的问题具有启示作用。

一、日本消费金融的发展历程

日本的消费金融兴起于20世纪50年代,当时正值日本从二战灾难中走出,朝鲜战争和冷战为日本带来了快速发展的机遇。这个时期,日本国民的生活水平和消费能力稳步提升,消费率稳定在50%-60%,高于挪威、瑞典等欧洲福利主义国家和近邻韩国。在民间消费市场,百货店率先开展了按月分期付款的消费信贷服务,这种以流通企业、零售企业为主,自发产生消费信贷服务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占据着行业主导地位。

(一)20世纪50年代中期至60年代初期

二战后50年代日本经济复兴,原来因战争而停止分期付款业务的丸井、绿屋、丸兴等商店重新开业,并实行按月五次还款,极大吸引了当时收入有限但需求迫切的消费者。与此同时,专业消费金融公司(即日本的“信贩”,一种先交货后付款的消费信贷公司)逐步增加,其成立之初就与百货商店合作,以会员制形式结成商业企业协会,以政府职员和大企业员工为对象发行购物券,以东京地区为核心开展消费信贷业务。这种信用方式的推出,使信用贩卖公司所指定的商店和加盟店的销售额大幅上升,并逐步扩展到全国。至50年代末期及60年代初,这种消费信贷公司达400余家,商店600余家。

(二)20世纪60年代中期至80年代中期

进入20世纪60年代中期,日本的家用电器、小汽车等耐用消费品进入了全面普及期,在这种消费高潮推动下,电器厂商、汽车厂商的消费信贷业务急剧膨胀。紧接着,专门的信用卡公司纷纷成立,出现了而向工薪阶层的工薪贷款。随着《分期付款销售法》(1961年公布,1972年修订)的制定,日本现代消费信贷产业基础得到树立。

以信用卡消费为例,信用卡于1960年代从美国引入日本,长期由消费金融公司发行和管理。由于受监管职责权限划分的影响,零售部门受通产省的监管,银行受大藏省监管。通产省为了保护零售部门的利益,直到1982年才全面允许日本银行通过成立全资信用卡附属公司间接进入信用卡业务,且该卡不具备循环信用功能,只能采取每月清偿的延期还款方式。尽管在60年代后期,三菱、住友、东海、富士等银行都成立了本银行系列的信用卡公司,但银行间信用卡竞争也异常激烈,从整体上尚难敌零售部门。

(三)80年代中期至今

80年代中期后,日本信用卡发行最重要的特征就是并行发行,即一个信用卡发行单位,不是只发行一个品牌的信用卡,而是发行两个品牌以上的信用卡。

这种变化预示着日本信用卡的发行由原来的普及阶段向特色阶段转换,以适应不同消费群体多样化、个性化的需求。在业务重心方面,80年代后期随着泡沫经济形成,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开始出现质的变化。原本消费金融公司提供的小额无担保贷款,与信用贩卖特别是信用卡的快速发展相比,发展较为缓慢。

然而,在泡沫经济时期,在资产价格高涨的背景下,消费金融公司将其主业转为以大额有担保贷款为主。通过消费金融方式贷出的资金有相当一部分投向了地产和股市。同时,银行也开始积极介入,凭借其雄厚的财力和影响力,对推动消费金融发展起了重要作用。但随着90年代初泡沫经济的崩溃,消费金融也受到了强烈冲击,很多弱小的消费金融公司破产,日本的消费金融市场开始重新整合。

90年代以后,日本大约有三分之一的发卡主体为流通企业和制造业旗下的信用卡公司,还有其他类型的公司如航空公司、铁路公司、石油公司等,以及数量众多的消费金融公司。当时日本经济低迷,却给为次级客户服务的信贷业务增长提供了机遇。不过,当时消费金融也出现诸如借款人多重债务、消费者破产、消费者权益受损等问题。作为日本最大的消费金融公司,日本武富士可在一定程度上反映日本消费金融由兴起、扩张到放缓的发展历程

2000年以来,日本的消费金融领域有四大巨头:三井住友财团旗下子公司Promise、三菱财团旗下子公司Acom、Atful及三井住友财团旗下消费金融公司Mobit。在当前,强化销售系统的基础上与金融产业结合是日本消费金融在探讨开拓发展的重点。

二、日本消费金融业的特征

(一)均由实体需求推动

战后日本消费金融发展最初动力来自于实体厂商和商业流通业,借助代金券、购物券等开展分期付款业务,作为金融体系主体的商业银行介入较晚。信用卡业务在日本最早也是由商业流通业发展起来的,作为放贷的便捷工具。到后期,因政策放开,商业银行凭借其技术、资金和网点的优势逐渐在信用卡市场上占据了主导地位。日本消费金融的“消费对象”主要是创新型消费品,信贷使用者主要是中等及以上收入群体。

(二)市场主体呈现多样化特点

在日本经济蓬勃发展的过程中,需求引导消费,使得日本消费金融市场呈现出多样化特点,即消费金融提供主体形式多样,市场结构相对分散。从日本消费金融发展历程看,零售流通企业、小贷公司、信用卡公司及消费金融公司等非银行机构占据了重要地位,特别是消费金融发展的早期阶段,非银行机构占据了主导地位。

(三)消费金融与商业流通业结合紧密

日本消费金融行业的发展路径决定了流通业与消费金融产业在资本、业务层面联系紧密。这种天然联系可以使消费金融业者较全面地分析和掌握消费者的行为特征等信息,并加以利用来促进销售。同时,消费金融也通过商业流通业的精细化营销推动金融产品的销售。

三、日本征信体系对消费金融业的作用

日本消费金融的快速发展是与其相对完备的征信体系分不开的。目前,征信体系的模式主要有三种,分别是:美国、加拿大、英国和北欧等国采用的市场主导型模式;法国、德国、比利时、意大利等国采取的政府主导型模式;日本为会员制模式,兼有市场型和政府型模式的特征。

(一)行业协会影响力巨大

在日本的征信体系中,政府没有专门的个人征信监管机构,只是在立法上为个人信息主体权益提供基本保障,而主要是由行业协会在经济中发挥巨大的影响力。各行业协会成为信用信息中心建设的主体,并为协会会员提供个人和企业的信用信息交换平台,通过内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征集和使用。在这种会员制模式下,会员向协会信息中心义务地提供由会员自身掌握的个人或者企业的信用信息,同时协会信用信息中心业仅限于向协会会员提供信用信息查询服务。这种协会信用信息中心不以盈利为目的,只收取成本费。

(二)信用信息机构作用突出

目前,日本的个人信用信息机构大体可划分为银行体系、消费信贷系统和销售信用体系,分别对应银行业协会、信贷业协会和信用产业协会,这些协会会员包括银行、信用卡公司、保险公司、其他金融机构、商业公司以及零售商店等。

当前,三大行业协会各自组建的信用信息中心(CIC)、日本信用信息中心(JICC)、全国银行个人信息中心(KSC)呈“三足鼎立”之势,三大行业协会的信用信息服务基本能够满足会员对个人信用信息征集考察的需要。商业性的征信公司,如帝国数据银行(TDB)它拥有亚洲最大的企业资信数据库,与东京商工所共同占据了近90%的企业征信市场份额,日本国内两大评级机构R&I和JCR占有近70%的评级市场份额、完备的法律体系保障市场发展在征信市场监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上,日本政府实际上是弱化行政干预,把具体事务交给信用信息机构,自己则把重点放在顶层设计上,突出法律作为最后防线的作用。

例如,1983年的《贷金业规制法》和《分期付款销售法》对个人信用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做了初步规定,信用信息只能用于调查消费者的偿债能力和支付能力;1988年的《行政机关保有的电子计算机处理个人信息保护法》对行政机关保有的由电子计算机处理的个人信息提供了法律保障;2009年的《金融工具和交易法案(修订案)》和《内阁府令》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模式。这些顶层设计的法律举措在促进信息流动和市场发展的同时,有效地保护了消费者权益,保障了征信市场的稳健发展。

四、日本消费金融发展及征信体系给我国的启示

(一)逐步完善多元化的消费金融服务体系

由于日本历史上形成的独特银企关系,日本的银行主要服务于大型企业,个人客户不是日本商业银行的传统客户,很难从商业银行取得消费贷款。因此,日本商业银行的消费信贷业务占比较小,消费金融服务的主要提供者是日本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日本的消费金融主体逐次经历了零售流通业、消费金融公司和商业银行。

我国的消费金融始于20世纪80年代,起步较晚,主要是商业银行的消费信贷业务,规模小、品种少、速度慢。在亚洲金融危机后,国家出台了各类规范和促进消费金融的法规文件,如《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等,以扩大内需,促进消费增长。

当前,互联网金融发展方兴未艾,给消费金融从内容、形式到手段、渠道,都带来了质的提升,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为消费金融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目前所需要重视的就是如何充分利用新技术来不断满足人们的消费需求,提供多元化的消费金融服务。

(二)尽快提升和完善消费金融征信体系

日本会员制的征信体系首先十分重视行业协会的作用,在协会内部形成自律的信息共享机制。

一是会员之间免费共享信用信息,二是信心中心定期披露协会年报、行业统计信息等,三是经过百年市场竞争形成具有一定品牌影响力和行业公信力的第三方企业调查机构。

我国的征信体系还很不完善,处于起步阶段,这也是由国情决定的,中国人口基数庞大,地域广博,地域经济差异大,居民互联网使用水平参差不齐,个人的信用记录都是碎片化的,没有一个有效的体系或者平台来记录每个公民的信用数据。2004年成立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对个人征信数据库建设工作采取自上而下的模式,经过10年时间覆盖了8亿人口,截至2014年底,央行征信系统中有信贷记录的自然人为3.5亿多人,占14亿人口中的25%。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数据搜集的信息维度也比较少,主要包括个人基本信息(身份证号,以及所持信用卡、银行卡消费、取现、转账等记录,尚无法较全面地反映个人信用状况。

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面临的数据不充分、信息不真实的挑战,国内多数P2P公司仍有大规模的线下人员。因此,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信息的收集、评价和监督体系显得至为重要。

(三)加快制定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从历史上看,日本消费金融源于民间借贷,带有地下钱庄和高利贷的性质。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由于消费金融未引起政府的足够重视,加之金融监管体系不健全,监管严重缺位,日本的消费金融从无担保小额贷款逐渐引发“消金三恶”现象,即高利率、多重债务、暴力讨债,曾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

为应对日益严重的消费金融问题,日本颁布了《贷金业规制法》,强化金融监管,建立了严格的个人消费信贷市场准入制度,禁止签订可能逼迫借债者自杀的生命保险契约,规定消费金融公司向借债者融资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其年收入的三分之一以上。严格的法律约束逐渐引导日本消费金融公司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发展轨道。

我国虽然已经出台了《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等行业规章,但尚无专门针对消费金融的法律。

因此,一方面应制定专门的消费金融法律,如消费信贷法、消费信用法、个人破产法等,维护消费金融各方的权利义务;另一方面修订和完善现有的法律条款,如《合同法》、《担保法》、《保险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法》等;三是制定《信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建立信用评级准入、退出机制,明确监管主体,规范信用评级行业发展,从法律环境上改善消费金融发展的外部环境。(完)

文章来源:《海南金融》(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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