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维持!“图解电影”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判赔3万
新浪科技 · 2020-07-06 14:37:50 · 热度:加载中...
来源:北京知产法院 爱追剧的小伙伴恐怕都有这样的经历:想看的剧太长看起来耗时太久,宁愿选择看一个有剧情梗概、图文并茂的网站或者博主的解说...

来源: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爱追剧的小伙伴恐怕都有这样的经历:想看的剧太长看起来耗时太久,宁愿选择看一个有剧情梗概、图文并茂的网站或者博主的解说,原本四十分钟左右的的一部影视,你几分钟就get到主要剧情了。

那么问题来了,你知道这种图解形式也存在侵权风险吗?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一起关于《三生三世十里桃花》《大军师司马懿之军师联盟》的“图解电影”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蜀黍科技公司侵犯了优酷公司对上述两部剧集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维持了一审判决,判赔经济损失3万元。

案情简介

优酷公司享有上述两部作品《三生三世十里桃花》《大军师司马懿之军师联盟》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蜀黍科技公司运营的“图解电影”APP和“图解电影”网站为在线图文电影解说平台,宣传“十分钟品味一部好电影”,在其网站上提供了上述两部作品的“图解电影”图片集。

优酷公司认为其行为侵犯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诉至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图解电影”被诉侵权行为成立,并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蜀黍科技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法律分析及法院判决

一、被告是否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

被告主张其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涉案剧集为网络用户上传,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图片集为真实用户所上传,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二、提供网络图片集也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吗?

虽然被告的行为改变了涉案剧集作品原有的表现形式,提供的为网络图片集而并非视频本身,但对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二项规定的“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行为,不应狭隘地限定为以不改变作品形式的方式向公众提供完整的作品。

涉案剧集是连续动态的影视画面,而涉案网络图片集是静态图片,虽然两者表现形式不同,但并不意味着改变了类电作品的形态就不存在提供作品的行为。而且根据现有制作技术,流动画面的类电作品的实质,是静止画面的集合和连续播放,类电作品中一帧帧的画面亦应是该作品的组成部分。

因此,判断被告是否存在提供作品的行为,关键还是在于考察涉案图片集是否使用了涉案剧集具有独创性的表达且能基本反映剧集的全部内容。

本案中,涉案网络图片集截取了涉案剧集中的382幅画面,系涉案剧集中具有独创性表达的内容,能够反映剧集的完整内容,构成提供作品的行为,且通过网络在线方式,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图片集。

故法院认定,被告实施的上述行为,已侵犯原告对涉案剧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三、涉案网络图片集是否构成新作品?

被告主张的涉案图片是否构成新的作品与本案侵权是否成立无关。被告提供涉案图片集的行为已超过适当引用的必要限度,亦非出于评论性引用的目的,公众可通过浏览网络图片集快捷地获悉涉案剧集的关键画面、主要情节,已经影响涉案剧集的正常使用,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属于合理使用。

据此,北京知产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案是全国首例涉及将影视作品制作成网络图片集方式侵权的案件,对于明确影视市场商业化开发和合理使用的边界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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