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福建的张女士,花100万买了百亿级私募的理财产品,却损失了81万,张女士愤而起诉,法院却判决私募赔偿张女士20万。怎么回事?
踩雷私募产品 亏损80%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这样一则案件。
投资人张女士花100万元购买了百亿级私募中融鼎新旗下的产品白羊新三板投资基金1号(以下简称白羊新三板1号),却遭受了巨大损失。于是,张女士把中融鼎新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损失81万。
梳理案情可见,2015年3月,投资人张女士向中融鼎新转账101万元(含认购费1万元),并在汇款用途附言:认购白羊新三板1号壹百万元整。
同年4月,张女士与中融鼎新签订了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包含重要提示、风险揭示书、合格投资者承诺书、投资者告知书、基金的基本情况、当事人及权利义务等。
风险揭示书提出,参与私募基金投资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基金管理人不承诺投资者的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
据悉,白羊新三板1号成立于2015年4月,后“踩雷”新三板公司中科招商,直到2022年10月,该基金净值下跌约80%。
中融鼎新是否履行适当性义务?
张女士与中融鼎新争执的焦点主要在于中融鼎新是否履行了基金销售的适当性义务。
张女士认为,中融鼎新未履行基金销售的适当性义务,且中融鼎新未尽了解客户、充分揭示风险的义务,还违规销售基金产品。
对此,中融鼎新表示,张女士所说中融鼎新没有履行适当性义务有违客观事实,不能成立。
法院认为,张女士和中融鼎新双方之间形成了基金合同法律关系,意思表示真实,且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应为合法有效。
法院经过审理发现,白羊新三板1号的推介和销售发生在2015年3月31日之前。到了2015年4月3日,白羊新三板1号已成立并通过托管账户向定增预交款项缴款账户进行了划款。而中融鼎新对张女士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是在2015年4月19日才进行,虽然张女士在评估时点符合白羊新三板1号的合格投资者要求,但是中融鼎新未及时进行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的过失无法通过事后补充提供来弥补,其销售产品过程中的不当行为难以嗣后纠正。
所以,在法院看来,中融鼎新在销售基金产品的过程中履行适当性义务不及时不全面,未能及时评估张女士的风险承受能力,即接受投资者认购基金产品并在投资者认购基金产品前未能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存在一定过错。
与此同时,法院考虑到张女士与中融鼎新进行补充风险评估的时间与白羊新三板1号合同成立及白羊新三板1号基金成立时间相距较短,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在短期内发生明显变化的可能性并不大。此外,后续评估也显示张女士也确实符合白羊新三板1号的合格投资者要求,且张女士在其后补充签署了《基金合同》,并对认购事宜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中融鼎新适当性义务的违反并未在实质上过度影响投资者在认购案涉基金方面的自主决定,但仍应对其不规范行为对投资者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经过综合考量,法院酌情确定中融鼎新按照认购金额20%的标准对张女士予以适当赔偿,即赔偿张女士20万。
之后,中融鼎新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之后维持了原判。
私募需制定严谨的适当性内部管理制度
近年来,随着私募基金行业规模不断扩大,在震荡的市场环境中关于机构是否履行适当性义务的纠纷也日益增多。
适当性义务是指卖方机构在向金融消费者推介、销售银行理财产品、保险投资产品、信托理财产品、券商集合理财计划、杠杆基金份额、期权及其他场外衍生品等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以及为金融消费者参与融资融券、新三板、创业板、科创板、期货等高风险等级投资活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必须履行的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金融消费者等义务。
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桑田律师表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时需要严格依照产品的风险类型和投资者的评级结果,向投资者推介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产品。“这就意味着分级要先于测评,测评又要先于推介。”
桑田进一步强调,这要求私募机构制定严谨的适当性内部管理制度,并向投资者充分介绍相关金融产品和投资活动的性质及风险。
责编:孟妹校对:孙洁华图编:赵雁旎
审读:朱建华监制:浦泓毅 签发:林艳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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