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院判玖富为信息中介机构 出借人起诉平台无法得...
创投时报 · 2022-11-23 16:01:00 · 热度:加载中...
这一判决认定清晰明了,既然玖富普惠不是借款人,出借人自然不应将其作为被告。

  时至今日,还有有不少出借人希望网贷平台能给本息全回,有的甚至希望能通过起诉平台实现回款,可从最近两年的司法判决来看,出借人起诉平台的情况并不乐观,无法得到司法判决的有效支持。

  不久前,河南某地网贷出借人王某某起诉北京玖富普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要求法院判决玖富普惠偿还出借本息,并承担诉讼费用。经法院审理认定,出借协议形成于出借人与实际用款人之间,在案证据无法认定玖富公司为出借资金的借款人,玖富普惠仅提供信息中介服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一审法院判决出借人王某某败诉,二审中院终审维持一审判决,驳回出借人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出借人承担。

  据了解,在一审判决书中针对出借人、借款人和玖富普惠的关系就有明确判定。“出借人王某某的资金投入与借出均有明确的借款人和债权转让人,且均签定有借款协议及债权转让及受让协议。而借款协议、债权转让及受让协议中又再次明确了玖富公司的顾问地位。”具有法律效应的协议中还约定,转让人、受让人和借款人中的任何一方根据借贷关系和债权转让及受让关系向对方主张权利时,不得将玖富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这一判决认定清晰明了,既然玖富普惠不是借款人,出借人自然不应将其作为被告。

  总之,玖富既不是出借资金对应的借款人,也没有设立资金池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于情于理自然不用向出借人承担还款责任,也不应该成为被起诉对象。因此,我们必须明白,冤有头债有主,网贷出借人要回款,只能采取务实态度,向借款人施加法律压力,这样才能早日追回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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